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 號),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適當獎勵(以下簡稱“財政獎勵資金”)。為規范和加強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本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三條 財政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公開、公正管理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 支持對象。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五條 支持范圍。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已享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六條 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節能服務公司向公司注冊所在地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評審后,對外公布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七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 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 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第八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 500萬元以上(含),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第九條 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十條 獎勵標準及負擔辦法。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
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 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 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財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支持地方有關部門及中央有關單位開展與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的項目評審、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各地節能潛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資金需求以及中央財政預算規模等因素,統籌核定各?。▍^、市)財政獎勵資金年度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獎勵資金按一定比例下達給地方。
第十三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后,節能服務公司向項
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具體申報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確定。
第十四條 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和合同進行審核,并確認項目年節能量。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據實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省級財政配套獎勵資金撥付給節能服務公司,并在季后 10日內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格式見附 1),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組織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每年 2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及結余、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情況,編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情況表》(格式見附 2),以文件形式上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結合地方上報和專項檢查情況,據實清算財政獎勵資金。地方結余的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指標結轉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處罰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節能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核查和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條 節能服務公司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將取消其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財政獎勵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及時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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